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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十七批广州市荣誉市民推荐和自荐工作的通知(穗府侨〔20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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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各有关院校,自荐人:

  根据《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条例》(下简称《条例》)和《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条例实施细则》(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开展第十七批广州市荣誉市民推荐和自荐工作,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荐和自荐要求

  (一)符合《条例》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华侨、港澳台同胞或外籍人士,可以由我市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推荐为广州市荣誉市民人选,也可以由本人自荐为广州市荣誉市民人选。我市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推荐广州市荣誉市民人选的,应当经被推荐人同意。

  (二)被推荐人应按要求填写《广州市荣誉市民推荐表》(见附件1),自荐人应填写《广州市荣誉市民自荐表》(见附件2),并随表备齐所需证明材料。有关表格可在“广州侨网”(http://www.gzqw.gov.cn)下载电子版。

  (三)被推荐人或自荐人应提供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可通过“广东征信预约”微信小程序预约到各区服务网点办理,或直接到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征信中心(地址:广州市沿江中路193号一楼大厅,电话:83348337)办理。

  (四)各推荐单位应严格依照《条例》和《细则》的相关规定,推荐第十七批广州市荣誉市民人选。推荐单位为区属单位的,出具推荐意见后须先报所在区政府加具意见,再报送市相关部门;推荐单位为市属单位的,出具推荐意见后须先报其市局级行政主管部门加具意见后,再报送市相关部门;推荐单位为市局级及以上单位的,加具推荐意见后直接报送市相关部门。

  (五)自荐为荣誉市民人选的,应按《条例》和《细则》规定的同等条件进行自荐。自荐人填写《广州市荣誉市民自荐表》后,按照自荐人身份报企业所在地或在本市居住地的区侨务局(受理华侨、港澳同胞)、区外办(受理外籍人士)、区台办(受理台湾同胞)受理、出具推荐意见,并由属地区政府加具意见后上报市相关部门。

  (六)推荐或自荐材料以A4纸打印、装订成册,纸质材料一式三份报送。电子版材料(包括证件照、工作照、生活照、推荐(自荐)表、个人简介DOC格式文档和证明材料PDF格式文档)请同步报送联系人的指定电子邮箱。

  二、受理和审核分工

  (一)按照《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市侨办负责受理华侨、港澳同胞的推荐(自荐)材料,市政府外办负责受理外籍人士的推荐(自荐)材料,市政府台办负责受理台湾同胞的推荐(自荐)材料。

  (二)按照《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市侨办、市政府外办和市政府台办在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和征询本人意向时,推荐单位和相关部门应给予协助。

  三、受理时间

  推荐或自荐材料须于2021年3月15日(星期一)前报送至市侨办、市政府外办和市政府台办,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1.广州市荣誉市民推荐表

  2.广州市荣誉市民自荐表

  3.《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条例》

  4.《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条例实施细则》


  广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广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广州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2021年1月22日

  附件1

  广州市荣誉市民推荐表

被推

荐人

姓名

中文


(33×48mm

大一寸蓝底)

外文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国籍


祖籍地


单位地址:

本人住址:

单位地址:

本人住址:

电    话


手    机


电子邮箱


传    真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单位名称及职务:

社会职务:

年份

项目内容

金额(万元)
















合  计


年份

项目内容

金额(万元)



















合  计


近三年纳税

主要情况

年份

项目内容

金额(万元)

2018



2019



2020



合  计


引进、建议、

合作、交流、

科技、公益

事业等方面

主要情况


本  人

意  见

签 名:                      年   月   日  

推  荐

单  位

(盖 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


电  话


手  机


传  真


区政府、

市局级

单位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


电  话


手  机


传  真


1.随本表一并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

(1)被推荐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2)被推荐人大一寸(33×48mm)蓝底证件照4张、工作照和生活照各3张;

(3)不少于500字的被推荐人情况简介(包括经济、社会效益、社会贡献和遵守法律法规等情况);

(4)属投资类的被推荐人,须提供其在本市设立的独资或控股企业的验资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本人在本市直接投资的项目验资报告等证明材料;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的,须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按纳税额推荐的,须提供所投资企业的纳税证明、纳税信用等级证明材料;

属捐赠类的被推荐人,须提供受赠单位的发票或专用收据;如捐赠文物的,须提供经省级以上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的证明材料。

2.本表中“金额”“合计”栏,请按当时汇率折算人民币金额填写。

3.“被推荐人简介”“主要情况”栏不足填写的,可另附页。

4.有关证明材料请按顺序编制目录、页码,《推荐表》与证明材料以A4纸打印,一并装订成册,纸质材料一式三份报送。

5.电子文件包括证件照、工作照、生活照JPG格式,《推荐表》、个人简介DOC格式文档和证明材料PDF格式文档,请报送至市侨办侨务综合处电子邮箱:tzbqwzhc@gz.gov.cn 。

6.本表可在广州侨网(http://www.gzqw.gov.cn)下载。

  附件2

  广州市荣誉市民自荐表

自荐人

姓名

中文


(33×48mm

大一寸蓝底)

外文


性 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国 籍


祖籍地


单位地址:

本人住址:

单位地址:

本人住址:

电    话


手    机


电子邮箱


传    真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单位名称及职务:

社会职务:

年份

项目内容

金额(万元)



















合  计


年份

项目内容

金额(万元)
















合  计


近三年

纳税

主要

情况

年份

项目内容

金额(万元)

2018



2019



2020



合  计


引进、建议、合作、交流、科技、公益

事业方面

主要情况


本  人

意  见

签 名:                      年   月   日

区侨务局、

区外办、

区台办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


电  话


手  机


传  真


区政府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


电  话


手  机


传  真


  '

1.随本表一并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

(1)自荐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2)自荐人大一寸(33×48mm)蓝底证件照4张、工作照

和生活照各3张;

(3)不少于500字的自荐人情况简介(包括经济、社会效益、社会贡献和遵守法律法规等情况);

(4)属投资类的自荐人,须提供其在本市设立的独资或控股企业的验资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本人在本市直接投资的项目验资报告等证明材料;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的,须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按纳税额推荐的,须提供所投资企业的纳税证明、纳税信用等级证明材料;

属捐赠类的自荐人,须提供受赠单位的发票或专用收据;如捐赠文物的,须提供经省级以上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的证明材料。

2.本表中“金额”“合计”栏,请按当时汇率折算人民币金额填写。

3.“自荐人简介”“主要情况”栏不足填写的,可另附页。

4.有关证明材料请按顺序编制目录、页码,《推荐表》与证明材料以A4纸打印,一并装订成册,纸质材料一式三份报送。

5.电子文件包括证件照、工作照、生活照JPG格式,《推荐表》、个人简介DOC格式文档和证明材料PDF格式文档,请报送至市侨办侨务综合处电子邮箱:tzbqwzhc@gz.gov.cn 。

6.本表可在广州侨网(http://www.gzqw.gov.cn)下载。

  附件3

  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授予,鼓励在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外籍人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外籍人士,可以被授予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在本市投资兴办企业,为广州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为发展本市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为本市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提出有重要价值的建议,经采纳后产生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五)在促进本市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经济合作、融合发展,增强本市的区域竞争力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促进本市与台湾地区的交流与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促进本市对外交流与合作、推动发展国际友好城市关系、提升广州国际形象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享有较高社会声誉,为本市引进资金、人才、重大科技成果,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九)为本市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三条 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士,可以由本市有关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推荐为广州市荣誉市民人选,也可以由本人自荐为广州市荣誉市民人选。

  本市有关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推荐广州市荣誉市民人选的,应当经被推荐人同意。

  第四条 推荐和自荐广州市荣誉市民人选,分别由下列部门受理:

  (一)被推荐人或者自荐人是华侨、港澳同胞的,由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受理;

  (二)被推荐人或者自荐人是台湾同胞的,由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部门受理;

  (三)被推荐人或者自荐人是外籍人士的,由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

  第五条 推荐和自荐广州市荣誉市民人选的,应当向受理部门提交《广州市荣誉市民推荐表》、《广州市荣誉市民自荐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广州市荣誉市民推荐表》和《广州市荣誉市民自荐表》由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统一印制。

  第六条 受理部门在收到推荐和自荐材料后,应当征询有关单位的意见,提出初审意见,由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核。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审核确定的荣誉市民人选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公示后有异议的,受理部门应当自公示期满三十日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建议,由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汇总后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将有关荣誉市民称号授予的议案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华侨外事民族宗教工作委员会负责办理荣誉市民称号授予议案的具体工作。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全体会议上听取市人民政府关于议案的说明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华侨外事民族宗教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由分组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分组会议审议后,市人民代表大会华侨外事民族宗教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提出关于议案的决定草案,由主任会议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决定草案中的荣誉市民人选逐一表决,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举行荣誉市民称号授予仪式,向荣誉市民颁发荣誉证书和证章。荣誉市民证书由市长签署。

  第十一条 本市荣誉市民称号的授予一般三年举行一次。

  第十二条 荣誉市民在本市可以享受下列礼遇:

  (一)应邀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广州市委员会的会议;

  (二)应邀参加本市举行的重大活动,享受贵宾礼遇;

  (三)应邀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专题调研、决策咨询等活动;

  (四)进出广州有关客运口岸时,由有关部门协调查验单位提供专门通道或者通关便利;

  (五)获赠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荣誉市民的沟通和联系,通报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听取荣誉市民的意见和建议,宣传荣誉市民事迹。

  第十四条 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活动的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荣誉市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出荣誉市民称号撤销的议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一)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荣誉市民称号的;

  (二)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有其他与荣誉市民称号严重不相称的行为的。

  撤销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八条本条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4

  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审定与授予,根据《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对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外籍人士为本市作出突出贡献的认定和明确广州市荣誉市民在本市可享受的礼遇。

  第三条 广州市荣誉市民人选本人或其独资、控股企业在本市直接投资,个人征信度良好,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认定其为广州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一)投资一般性项目累计实际投资额折合人民币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

  (二)在持有的高新科技企业认定证书有效期内,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累计实际投资额折合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

  (三)投资广州市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累计实际投资额折合人民币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

  (四)所投资企业上1年纳税金额累计达人民币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或所投资企业近3年纳税金额累计达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且税务部门对企业纳税信用评价不低于B级(包含B级),其中纳税金额不含海关代征关税及进出口环节增值税。

  投资基础设施、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以及广州鼓励发展产业的,标准可适当放宽。

  第四条 广州市荣誉市民人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认定其为本市作出突出贡献:

  (一)个人为本市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等无偿捐赠折合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

  (二)为在穗院校提高办学水平,扩大对外影响,对本市重点学科、专业、产学研基地等发展提供大力帮助和支持,并产生重要影响的;

  (三)为本市科技事业提供相关技术,该技术处于国际领先水平,填补国内行业空白或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

  (四)无偿捐赠文物或艺术作品给本市博物馆永久收藏,经省级以上鉴定委员会鉴定具有较高历史、艺术、科研价值的;

  (五)在医学科技前沿有创造性的重大研究成果,对推动本市医学科技进步产生重要影响的;

  (六)为本市体育事业发展作出持续重大贡献,对推动广州创建国际体育名城产生标志性影响的;

  (七)在城市建设、社会事业、民主法制、环境保护、重大事件等方面,首次向市人民政府正式提出系统意见和完整方案,经市人民政府采纳后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或使事件得以有效处置的。

  第五条 广州市荣誉市民人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认定其在本市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台湾地区的交流合作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一)在推进本市与港澳服务业合作、自主创新合作、重大基础设施对接、社会管理合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

  (二)长期致力于推动本市与台湾地区各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为促进人员往来以及民间团体对接创造条件,并取得多项阶段性、实质性成果的。

  第六条 广州市荣誉市民人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认定其为本市对外交流与合作、推动发展国际友好城市关系、提升广州国际形象作出突出贡献:

  (一)在建立国际友好城市关系中是积极推动者和见证人,并长期致力于维护和发展国际友好城市关系,成效显著的;

  (二)为本市开展各领域对外交流与合作、提升国际形象提出重要建议或给予积极帮助,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

  (三)帮助本市企业走出去,在推进国家发展战略,包括开展“一带一路”战略工作方面起显著作用的。

  第七条 广州市荣誉市民人选符合以下条件的,认定其为本市引进资金、人才、重大科技成果,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在所在国家或地区享有较高社会声誉,是著名社会活动家、科学家、艺术家、政要、议员等人士,在本市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公益和对外交流合作,引进资金、人才和重大科技成果,培训管理人才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取得显著成效的。

  第八条 广州市荣誉市民在本市可以享受下列礼遇:

  (一)应邀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广州市委员会的会议;

  (二)应邀参加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主办或承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赛事、会议、庆典等重大活动的,享受贵宾礼遇;

  (三)市侨办、外办、台办根据市人民政府的中心任务,组织或联系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邀请荣誉市民参加专题调研、决策咨询、国内考察等活动;

  (四)进出广州有关客运口岸时,凭广州市荣誉市民证,由查验单位提供礼遇通道或通关便利。

  第九条 市侨办、外办、台办及各推荐单位应当加强与荣誉市民的沟通和联系,通报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派发相关资料,听取荣誉市民的意见和建议,宣传荣誉市民事迹。

  第十条 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工作的分工、受理、审核、公示、报送等,由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条例》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广州市荣誉市民认定的初审程序分为条件性审核与合规性审核。市侨办负责华侨、港澳同胞的条件性审核;市外办负责外籍人士的条件性审核;市台办负责台湾同胞的条件性审核。条件性审核阶段可征询有关单位的意见。

  条件性审核程序完成后,市侨办、外办、台办应提出条件性审核的认定意见,并进行广州市荣誉市民认定的合规性审核。

  合规性审核程序由市侨办、外办、台办会相关单位实施。

  合规性审核程序完成后,市侨办、外办、台办提出审核的初审意见,由市侨办汇总报市人民政府审核。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关政策依据和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或有效期届满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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