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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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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办规〔2017〕4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条例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11日

 

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审定与授予,根据《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对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外籍人士为本市作出突出贡献的认定和明确广州市荣誉市民在本市可享受的礼遇。

第三条 广州市荣誉市民人选本人或其独资、控股企业在本市直接投资,个人征信度良好,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认定其为广州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一)投资一般性项目累计实际投资额折合人民币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

(二)在持有的高新科技企业认定证书有效期内,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累计实际投资额折合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

(三)投资广州市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累计实际投资额折合人民币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

(四)所投资企业上1年纳税金额累计达人民币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或所投资企业近3年纳税金额累计达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且税务部门对企业纳税信用评价不低于B级(包含B级),其中纳税金额不含海关代征关税及进出口环节增值税。

投资基础设施、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以及广州鼓励发展产业的,标准可适当放宽。

第四条 广州市荣誉市民人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认定其为本市作出突出贡献:

(一)个人为本市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等无偿捐赠折合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

(二)为在穗院校提高办学水平,扩大对外影响,对本市重点学科、专业、产学研基地等发展提供大力帮助和支持,并产生重要影响的;

(三)为本市科技事业提供相关技术,该技术处于国际领先水平,填补国内行业空白或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

(四)无偿捐赠文物或艺术作品给本市博物馆永久收藏,经省级以上鉴定委员会鉴定具有较高历史、艺术、科研价值的;

(五)在医学科技前沿有创造性的重大研究成果,对推动本市医学科技进步产生重要影响的;

(六)为本市体育事业发展作出持续重大贡献,对推动广州创建国际体育名城产生标志性影响的;

(七)在城市建设、社会事业、民主法制、环境保护、重大事件等方面,首次向市人民政府正式提出系统意见和完整方案,经市人民政府采纳后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或使事件得以有效处置的。

第五条 广州市荣誉市民人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认定其在本市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台湾地区的交流合作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一)在推进本市与港澳服务业合作、自主创新合作、重大基础设施对接、社会管理合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

(二)长期致力于推动本市与台湾地区各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为促进人员往来以及民间团体对接创造条件,并取得多项阶段性、实质性成果的。

第六条 广州市荣誉市民人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认定其为本市对外交流与合作、推动发展国际友好城市关系、提升广州国际形象作出突出贡献:

(一)在建立国际友好城市关系中是积极推动者和见证人,并长期致力于维护和发展国际友好城市关系,成效显著的;

(二)为本市开展各领域对外交流与合作、提升国际形象提出重要建议或给予积极帮助,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

(三)帮助本市企业走出去,在推进国家发展战略,包括开展“一带一路”战略工作方面起显著作用的。

第七条 广州市荣誉市民人选符合以下条件的,认定其为本市引进资金、人才、重大科技成果,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在所在国家或地区享有较高社会声誉,是著名社会活动家、科学家、艺术家、政要、议员等人士,在本市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公益和对外交流合作,引进资金、人才和重大科技成果,培训管理人才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取得显著成效的。

第八条 广州市荣誉市民在本市可以享受下列礼遇:

(一)应邀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广州市委员会的会议;

(二)应邀参加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主办或承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赛事、会议、庆典等重大活动的,享受贵宾礼遇;

(三)市侨办、外办、台办根据市人民政府的中心任务,组织或联系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邀请荣誉市民参加专题调研、决策咨询、国内考察等活动;

(四)进出广州有关客运口岸时,凭广州市荣誉市民证,由查验单位提供礼遇通道或通关便利。

第九条 市侨办、外办、台办及各推荐单位应当加强与荣誉市民的沟通和联系,通报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派发相关资料,听取荣誉市民的意见和建议,宣传荣誉市民事迹。

第十条 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工作的分工、受理、审核、公示、报送等,由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条例》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广州市荣誉市民认定的初审程序分为条件性审核与合规性审核。市侨办负责华侨、港澳同胞的条件性审核;市外办负责外籍人士的条件性审核;市台办负责台湾同胞的条件性审核。条件性审核阶段可征询有关单位的意见。

条件性审核程序完成后,市侨办、外办、台办应提出条件性审核的认定意见,并进行广州市荣誉市民认定的合规性审核。

合规性审核程序由市侨办、外办、台办会相关单位实施。

合规性审核程序完成后,市侨办、外办、台办提出审核的初审意见,由市侨办汇总报市人民政府审核。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关政策依据和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或有效期届满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评估修订。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7年3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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