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修改版)
一、APEC商务旅行卡简介
APEC商务旅行卡(以下简称“旅行卡”)是亚太经合组织为便利区域内商务人员往来所创立的特殊旅行证件,相当于5年多次有效签证。持卡人可凭旅行卡及背面注明的对应有效护照免办签证,直接出入获批经济体,每次停留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越南、巴布亚新几内亚不超过60天以及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日本、韩国、泰国、文莱、墨西哥、秘鲁、智利不超过90天,并可享受快速通关便利。目前,APEC21个经济体均已加入该计划,这些经济体包括:中国、中国香港、中国台北、日本、韩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文莱、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澳大利亚、新西兰、巴布亚新几内亚、智利、秘鲁、墨西哥、美国、加拿大和俄罗斯。其中,美国和加拿大目前为过渡成员,不接受其他经济体的旅行卡申请,但为其他经济体持卡人提供签证申请及入出境通关便利。中国内地、中国香港与中国台北之间人员往来仍按现行办法办理,互不适用该卡,但持卡人出入中国香港可以使用专用通道。
二、旅行卡的主管部门
外交部领事司作为主管机关,负责审批、制作和颁发旅行卡。经外交部授权,广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外办”)负责受理和审核广州市企业中方(大陆)人员,及派驻海外机构的中国籍员工申办旅行卡的申请,并负责旅行卡的相关管理工作。
三、申请旅行卡的资质标准
(一)企业须在广州市辖区内经依法设立,与APEC经济体有业务往来。具体资质量化标准应符合:
(二)属以上申请范围的广州市企业中方(大陆)人员及派驻海外机构的中国籍员工,须同时符合:
1.申请人应为所属企业正式工作人员,且在所属企业连续工作半年以上,因业务需要经常前往APEC经济体。
2.对企业派驻海外机构的中国籍员工,如因工作需要确需经常赴驻在国(地区)以外的其他经济体从事商务活动,在提交驻在国(地区)工作签证、居留许可的基础上,可按内地企业员工标准受理申请。
3.对国有企业人员须已持有因公护照,无需将因公出国任务批件作为办理旅行卡先决条件,确因工作需要可由所属企业集中申办,提前启动办卡程序。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企业须提供的材料(首次申办备案时提交,审核有效期3年内无须重复提交企业资质材料2、3、4):
货物贸易型企业可提供报关单、合同;非货物贸易型企业可提供合同、收款凭证作为证明。暂无实际业务往来的,可将项目计划书、申请人过去一年曾获发的相关经济体商务类签证等作为业务往来证明。
(二)申请人须提供的材料:
五、办理程序
申办企业可选择以下渠道之一进行办理:
(一)向所在区外办、市商务局、市工商联或市贸促会提出申请,由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由初审单位开具无犯罪记录介绍信并出具《广州市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呈报表》《广州市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人员审核证明》各1份(有初审单位负责人签名及公章),由各初审单位或企业向市外办递交材料。
(二)向市外办提出申请。首次向市外办申请企业,需提交《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企业备案表》,市外办先对企业进行编号并建档备查。待企业资质审核通过后,三年有效期内同一企业不同人员递交申请,可免除提交企业资质材料。申请备案企业企业资质审核有效期过后须再次审核。
六、旅行卡的保管
(一)国有企业
按外交部《关于地方国有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的通知》(领发〔2009〕279号),颁卡后由市外办按因公出国证件管理要求管理旅行卡。持卡人每次出访前须由所属企业专办员凭出国任务批件及《广州市APEC商务旅行卡领用申请表》,前往市外办办理旅行卡领用手续,在回国后15日内须将旅行卡交回市外办保管。对无故逾期未交回旅行卡的,市外办将采取措施强制催缴,同时报外交部领事司注销当事人所持旅行卡,暂停受理其所属企业的旅行卡申办与领用,责令限期整改。领取旅行卡后因故未出境者,由所属企业专办员自此次出国任务取消后7日内将旅行卡交回市外办。
(二)民营、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和台港澳资企业
按外交部《关于印发APEC商务旅行卡有关文件的通知》(领七函〔2011〕232号)《关于为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和台港澳资企业中方(大陆)人员颁发旅行卡的通知》(领函〔2013〕753号),该类企业可在制定旅行卡管理细则并报市外办备案后自行管理旅行卡,每年年底须将旅行卡的使用和保管等情况上报市外办。未经市外办备案同意的所属企业的旅行卡由市外办保管。市外办将不定期对已备案企业使用和保管旅行卡的情况进行抽查,如发现管理不善且情况严重,或因管理不善导致旅行卡遗失、损毁或被冒用并导致严重后果等情况,市外办将对相关企业采取中止或取消其管理权限的措施,同时暂停受理其旅行卡申请并责令限期整改。
七、期满续办、换发、补发和注销旅行卡
(一)期满续办、换发和补发旅行卡:
1.持卡人可在原旅行卡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办旅行卡,续办程序和需提供的申请材料与新办申请相同。使用原护照提交续卡申请的持卡人,在新卡尚未制出前,持原护照和原旅行卡在有效期内可正常出行;使用新护照提交续卡申请的持卡人,若在申请期间需持卡出行,则须履行换护照换卡程序,持新护照及与其关联的旅行卡出行,持新护照和原旅行卡不可出行。
2.旅行卡有效期内破损的,因遗失或更换护照等原因致使旅行卡上注明护照资料失效的,需提供申请换卡说明函、原卡、护照信息页彩色扫描件等材料申请换卡。
3.旅行卡有效期内不慎遗失的,需提供申请补卡说明函、公安部门出具的卡片挂失证明、护照信息页彩色扫描件等材料申请补卡。
(二)遇下列情形之一,由市外办报请外交部领事司注销持卡人的旅行卡:
1.旅行卡有效期内,持卡人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其所属企业认为持卡人不宜继续持用旅行卡,向市外办提出注销卡书面申请,原卡交市外办。
2.持卡人资信出现不良变化或涉及经济纠纷及刑事案件等,不再符合持卡人所具备的资格。
3.持卡人不遵守旅行卡的管理办法。
4.外交部领事司认定的其他不符合继续持卡的情形。
八、办理时限
(一)材料齐全有效的情况下,市外办审核时限为5个工作日。
(二)外交部制作及颁发旅行卡的时间,将根据各经济体反馈签证结果时间而定,一般需3-5个月左右。
九、收费标准
新办、续办1,920元/人(其中720元为外交部收取,1,200元为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本市旅行卡签证受理费)。换卡、补卡720元/人。
十、受理时间、地点及咨询电话
星期一至星期四
上午:09:00-11:30,下午:02:00-05:30
星期五
上午:09:00-11:30,下午不对外办公
申报地址:广州时代地产中心2801B(越秀区东风中路410—412号)
咨询电话:83374743、83370762
传真:83370779
相关表格请登陆市外办网站http://www.gzfao.gov.cn APEC商务旅行卡页面下载
本指南自2019年10月日起施行,由广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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