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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申办外国人来华邀请核实单指南(2023年修订版)
信息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发表时间:2023-12-14 16:17:32 浏览次数:- 字号大小: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一、申办单位范围

  广州市行政辖区内依法登记成立的各类法人资格主体(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等机构),成立时间须超过一年。

  二、申办流程(全程网办

  (一)线上注册账户 申办单位登录广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统一称“市外办”)外国人来华审批管理系统页面:https://data.gzfao.gov.cn:9095/apps/wlh/index.html#/wlh/group/list/2,认真阅读“办理须知说明”。阅读完毕后,点击“单位注册备案”按钮进入注册环节,按照页面提示填写相关注册信息。

  (二)单位备案申请 申办单位线上注册后,通过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点击“单位资料管理-单位备案”模块补充单位备案信息,提交注册备案申请。

  (三)注册备案审核 市外办按规定对注册备案材料进行线上受理及审核。注册备案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短信告知审核通过。

  (四)提交申办材料 申办单位通过注册备案后,可点击系统相关业务申办模块,按指引逐项上传申办材料(要求清晰且有效),提交申请。

  (五)材料受理审核 市外办按规定对申办材料进行线上审核。一般情况下,企业无需到广州市外事服务大厅现场报送材料。市外办对相关材料有疑问的,将要求申办单位到广州市外事服务大厅现场提交相关材料原件。凡不按要求提供材料或材料不齐且无法补齐的,市外办将视为无法确认邀请事由的真实性而拒发外国人来华邀请核实单。

  (六)签批结果告知 最终审批及签发结果将通过系统短信通知申办单位,请申办单位专办员保持通讯畅通。申办单位也可自行登录系统查询办理状态。如获签批,可在系统下载《邀请核实单》电子版盖章扫描件。下载路径:在“待销签登记”页面找到相应团组,点击右侧操作栏中的“处理”,点击右侧导航栏中的“核实单” ,点击盖章扫描版即可下载。

  三、材料要求(申办系统内提供下载链接及材料参考模板,填写时请勿删改原有格式与内容。所有材料请清晰扫描后上传系统,复印件均须加盖申办单位公章。)

  (一)备案材料(申办单位进入线上系统首次注册备案时提交,如备案信息有变更请及时登录申办系统提交变更备案申请)

  1. 《邀请核实单》业务备案表;

  2. 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

  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4. 专办员居民身份证(专办员须具有中国国籍);

  5. 专办员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证明;

  6. 国际业务证明材料(包括出口合同、报关单、提单、涉外收入申报单、出口增值税发票等);

  7. 申请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

  注:本业务实行专办员制度。各申办单位须指定1-2名正式在职员工为专办员,保持通讯畅通,不得随意、频繁更换。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签名的,该授权须经公证处公证并提供公证文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基础材料

  1.《邀请核实单业务申请表》:须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的亲笔签名及单位盖章。授权签名的,须有授权委托书,且该授权须经公证处公证并提供公证文书;

  2. 申办单位出具的《保证书》:须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的亲笔签名;

  3. 被邀请人任职说明书:由被邀请人工作单位出具,写明被邀请人单位抬头,并加盖被邀请人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

  4. 被邀请人护照(剩余有效期须在半年以上)、最近一次来华签证及来华入出境记录(中国边检验讫章);

  5. 被邀请人如需在非国籍国申办来华签证,须提供在该国的合法有效的居留(居住)证件或其他紧急情况的证明原件;

  6. 无犯罪记录证明:首次来华的,或此前来过但近5年内未来华的,须提供被邀请人在居住国的无犯罪记录证明。请特别注意:无犯罪记录证明须办理附加证明书(Apostille),或经中国驻当地使领馆领事认证。

  (三)按签证类别须另外提供的材料

  1. F类(交流、访问、考察等)

  来华从事交流、访问、考察、培训、参加国际会议等活动的,邀请单位须提供能证明中外双方真实关系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主管部门批文、会议通知、项目交流合作协议以及往来文件、信函、电子邮件等。

  2. M类(商业贸易类)

  申办单位须提供近2年内与受邀方业务合作的、能证明中外双方真实、直接业务关系的整套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合同(应有双方签字、盖章、日期);

  (2)报关单、提单(报关单应有条形码及报关单位章);

  (3)银行回单、涉外收入申报单(应有银行公章);

  (4)出口增值税发票。

  四、特别提醒

  (一)本事项是对邀请行为进行核实,不属于行政许可或行政审批,审批结果不对外解释。颁发签证的决定权在我驻外使领馆,有关签证的问题,以及被邀请人是否需要办理《邀请核实单》,请咨询我驻当地使领馆或查询使领馆网站。

  (二)合同、报关单、提单、涉外收入申报单、出口增值税发票等业务往来证明材料之间应相互匹配(合同载明的买方、报关单境外收货人、提单境外收货人、涉外收入申报单付款人、增值税发票载明的购买方等应一致)。申办单位可能会被要求提供上述材料外的其他佐证材料。

  (三)材料为阿拉伯语、波斯语、法语及其他外语语种的,须翻译成中文(英文材料可不用翻译)。翻译件须加盖翻译公司公章,且须附上翻译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翻译员签字。

  (四)外国人来华审批管理系统账户名、密码请务必妥善保管。专办员变更的,请做好工作交接并及时在系统上更新,否则可能导致无法接收重要短信。申请单位须确保自行录入的数据准确无误,数据录入错误或材料上传错误的,可能导致核实单申请失败或被邀请人无法获批签证。

  (五)为避免无效申办及影响签证获批,申办单位须在被邀请人拟入境日期前至少15个工作日提交申请。

  (六)申办单位须按照《保证书》承诺,在被邀请人离境后10个工作日内登录系统销签(提供外国人离境证明,如中国边检验讫章页扫描件等)。不办理销签手续的,市外办有权暂停受理后续申请。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外办将停止邀请单位《邀请核实单》申办资格,并视情将有关问题线索移交公安等部门依法处理:

  1. 被邀请人入境后有违法行为;

  2. 邀请单位存在买卖《邀请核实单》事实;

  3. 邀请单位通过虚假材料骗取《邀请核实单》;

  4. 邀请单位人员违规为其他单位代办《邀请核实单》;

  5. 被邀请人来华从事的活动与原申请签证目的不符。

  (八)此项业务不收取任何费用,我办未授权任何个人或中介公司代理,切勿相信有关非法招揽广告,以免上当受骗。

  五、申办咨询

  (一)咨询电话:83342722;

  (二)咨询时间:周一到周五上午9:00-11:30,周一至周四下午14:00-17:30。请特别注意周五下午不对外办公;

  (三)地址:越秀区东风中路410-412号时代地产中心2801B室广州市外事服务大厅。

  本指南自即日起施行,由广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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