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因公出国(境)工作,特制定本指南。
第一部分 因公出国(境)审批
一、工作流程
(一)受理。接收申办单位以公文交换或专办员当面递交等方式送达的申办材料。
(二)验核。对专办员面交的不规范、不完备的申办材料,暂不予受理并当场给予一次性告知补正;对公文交换站送达的不规范、不完备的申办材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电话通知补正或退回,补正后再受理。
(三)初审和呈批。按审批权限办理:副局级及以下人员一次性出访,呈市外办领导审批;正局级人员出访,呈市外办领导审核,报市领导审批;副市级及以上领导出访,呈市外办领导并市领导审核后,报省外办按规定程序审批。
(四)批复。申办事项如获批准,将出具《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并通过公文交换站送达申办单位,没有公文交换的单位由专办员到市外办对外办公窗口自取。
二、办理因公出国(境)审批需提供的材料
(一)一次性出国(境)团组
1、《因公临时出访呈报表》1份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栏目由已在市外办备案的局级单位一把手或分管外事工作的领导亲笔签字,加盖单位印章,如出访人任党委(组)书记或副书记需加盖党委(组)印章。
※市直各单位、企业党委(组)书记、行政一把手需有分管市领导亲笔签名,党委(组)副书记则需党委书记亲笔签名。
※区委、县级市委副书记需有正书记亲笔签名。
2、《广州市人民政府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5份,副市级及以上人员出访6份
按表格要求逐项填写,不能留空。
3、邀请函、行程复印件各2份
※ 邀请函应从往访国本土发出,并用往访国家文字或英文书写。附中文译文。
4、本市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 原外地户籍现已调入我市工作,但尚未办理我市身份证的人员临时因公出访,需提供我市户口簿复印件;外省市户籍人员临时因公出访,须在我市单位受聘工作满一年以上,同时提供聘用单位的有效劳动合同和广州市有效暂住证或蓝印户口本复印件。
(二)出国(境)培训
1、《因公临时出访呈报表》1份
2、《国外培训项目、人员审批(核)表》7份
3、《广州市人民政府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2份
4、培训协议或有关合同1份
5、邀请函复印件各2份
6、身份证复印件等有效身份证明
※ 出国(境)培训须每年第四季度向广州市外国专家局就下一年培训项目申报计划,计划核准后正式报批时,先到广州市外国专家局办理审核手续。有关培训计划的申报和正式报批材料的审核手续,请咨询广州市外专局(83126037)。
※ 因公赴港澳培训只受理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30天内以参观、考察、交流、参加短期授课为目的的业务和课程培训,其它循因私渠道办理。
(三)双跨团组
1、参加中央单位或其他省市组团出访
(1)组团单位需事先向参团单位所在地有外事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发函征求意见,并附经批准的组团出访报告复印件、人员名单、活动日程以及收费预算等。由地方外办参考派员单位意见直接复函组团单位。
(2)我市单位不得参加以营利为目的、出访内容与我市单位业务无关的团组。
(3)正式报批需提供组团单位出具的出国赴港澳任务通知书原件和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复印件以及全团名单。如涉及签证在广州办理,需一并在申办材料中加以注明。
(4)此类组团经市外办审批同意后由市外办出具《广州市人民政府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出国赴港澳任务确认件》。
(5)参加培训性质的双跨团组,还需提供国家外专局的审核意见函。
※ 正式报批所需的《因公临时出访呈报表》、《广州市
人民政府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身份证复印件等有效身份证明与一次性出国(境)要求相同。
2、参加广东省直单位组团
凭省外办《预审组团任务意见函》办理报批手续,并附其它必备材料如《因公临时出访呈报表》、《广州市人民政府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身份证复印件等。
3、市内单位组织跨地区、跨部门人员临时因公出国,组团单位需事先向市外办申办预审手续。需提交:
(1)申请组团函件,内容包括:出访目的、具体任务、人员参团理由、出访国家、出访时间、出访人数、天数及费用来源等。
(2)出访人员名单,内容包括:出访人员姓名、年龄、职务、工作单位。
(3)邀请函及具体行程安排。
(4)经预审同意,市外办出具“预审组团任务意见函”。组团单位凭此函并备齐各参团人员所在单位(局级)出具的同意函原件等材料办理正式报批手续。
(四)办理往返港澳签注审批需提供的材料
1、首次申办三月二次或多次往返港澳签注,需提供《申办人员情况表》;
2、再次申办三月二次或多次往返港澳签注需提供原批件复印件和《多次往返签注人员出境情况表》。必要时,还需提供因公往来港澳特区通行证内页出入境记录资料。
※ 其他所需材料《因公临时出访呈报表》、《广州市人民政府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身份证复印件等有效身份证明与一次性出国(境)要求相同。
三、审核审批时限
在申办材料规范、申报手续完备的情况下,属市外办审批权限范围内且无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事项,急件1—2个工作日办结,平件3个工作日办结;内有副局级(含)以上人员的,3个工作日内按程序报市政府。如需补充材料的,审批时限从补齐材料之日算起。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3个工作日内发征求意见函。需核税、核汇的,3个工作日内向税务和外汇管理部门发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