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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升挂和使用国旗管理的规定
发布时间:2006年07月27日 【字体:小 大】 【打印文章】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升挂和使用国旗管理的规定

 

一、  外国政府经援项目以及大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的奠基、开业、落成典礼以及重大庆祝活动,可以同时升挂中国国旗和有关外方所属国国旗。

二、  外商投资企业,凡平时在室外或公共场所升挂本国国旗时,只能升挂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的国旗,并且必须同时升挂中国国旗。如有需要升挂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国旗,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请示外交部。

三、  外商投资企业同时升挂中国和外方所属国国旗时,必须将中国国旗置于首位或中心位置。外商投资企业同时升挂中国国旗和企业旗时,必须把中国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要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升挂和使用国旗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有关规定升挂和使用国旗的外商投资企业,要令其纠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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